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总股本 384,214,9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38,421,491.3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
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
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
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
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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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
则进行,公司与恒润禾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
独立,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四、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
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
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公司提供该等担保,可以保证下属子公司及时满足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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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
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
八、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减资有利于公司股权架构
的优化,符合公司战略,减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理工氢电 4%股权,是为了优化整合资产权属,盘活
资产,实现资产权属统一,便于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本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
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股东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有损
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拟以 1,500 万元转让子公
司理工氢电 4%股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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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剑洪________________
乔惠平________________
冯绍津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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