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锂电大楼五楼大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64,309,991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765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股份 163,199,6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47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110,2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9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1,686,644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439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3,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8%;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082%;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3,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8%;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082%;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3,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8%;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082%;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3,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8%;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082%;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0,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6,9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244%;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0,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6,9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244%;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0,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0%;反对 14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7,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303%;反对 1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49,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1%;反对 16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603%;反对 16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45,9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1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2,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765%;反对 1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3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3,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8%;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082%;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