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4-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
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股份”或“公司”)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
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天风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吴丽、郑旭
项目联系人: 张增强
联系电话: 02787618867
是否更换过保荐人: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33
注册资本 384,214,913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办公楼
1#,2#,3#,8#厂房及 9#厂房南栋 1 至 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王克田
实际控制人 张华农
联系人 林伟健
联系电话 0755-66851118*824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9 月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天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
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
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保荐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雄韬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
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雄韬股份
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
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雄韬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雄韬股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丽 郑 旭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