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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3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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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22 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

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

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2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2年5月18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7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

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2022年5月2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

股份124,109,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2.3021%。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23,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14,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6,18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3%;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14,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375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5,811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9%;反对37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14,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6,18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3%;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

    4.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3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375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24,011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37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14,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6,18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3%;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14,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375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5,811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9%;反对37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

    7. 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20,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11,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12,48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6%;反对11,900

股 ,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 小 投资 者所持 有 的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

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32,625股;同意125,520,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11,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12,48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6%;反对11,900

股 ,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 小 投资 者所持 有 的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负责人:林晓春




                                           何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