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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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84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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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 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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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了
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至2022年11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股份
124,109,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2.302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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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
5,595,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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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9,704,553股;同意129,704,553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96,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香港雄韬电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增
资入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9,704,553股;同意129,704,553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同意5,596,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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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9,704,553股;同意129,704,553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96,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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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林晓春
易 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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