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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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新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
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与本次解除限售合称为“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
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
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王子新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王子新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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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王子新材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王子新材为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王子新材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 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关联董事石峰先生、蔡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
独立意见。
2. 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7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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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石峰先生、蔡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2017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5. 2017年7月18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 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资格等原因,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424.11万股调整为423.31万股,授予人数由77人调整为74
人,并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年7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74名激励对象423.3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18.42元/股。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
董事石峰先生、蔡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7.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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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编号:2017-089),因在董事会授予和登记股票的过程中有2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实际授予72名激励对象共计422.39万股限制性股
票。
8. 2019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石峰、刘奇等3人已不在公司任职,同意回购注销该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8.2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18.4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19年3月1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19年5月27日,石峰、刘奇等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8.20万股过户至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5月29日完成注销工作。
11. 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69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可予以解除限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关联董事蔡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12. 2020年8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67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可予以解除限售;因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其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同意回购注销该2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240股,回购价格为10.84
元/股。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解除限售的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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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蔡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
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注销
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的相关规定:“自董事会确定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36、48个月内为限售期。”
2.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规定,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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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年7月31日。因此,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以及《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已于2020年7月31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根据本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下列1至4项所列的条
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可申请对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
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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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f) 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g) 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
发生的;
h)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 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考核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对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D 和 E 五个档次,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 1、1、0.8、0.6、0。若解除限售上一
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404号)、《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406号)以及王子新材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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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 根据拟解除限售的各激励对象签署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公开
途经查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404号),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537,472.86元,比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57.48%,符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4.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2019年度的考核结果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本次解除限售的67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要求,满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
中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可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
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其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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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24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将减少12,24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审议程序和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
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为配股价格。
根据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
股票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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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票红利的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422.3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8,394.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5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7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上述2017、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本次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7,200股调整为12,240股,回购数量亦由7,200股调整为12,240股。
(三)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
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
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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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根据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
股票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
送股票红利的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422.3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8,394.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5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7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上述2017、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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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
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六)公司进行现
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在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
2018年度权益分派时,对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未予以发放,
因此,就派发股票红利事项无需调整回购价格,因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事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84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
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所需的资金总
额约为 132,681.60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
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并可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本
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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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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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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