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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8-17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21-0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发出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
8月16日在深圳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
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姚飞、李双友、蒋岳祥、白涛4位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其
余5位董事以现场方式出席。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张纳沙董事
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董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
手续。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条款对照表》详见附件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详见
附件2。


                                  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以下事项:
    提名张纳沙女士、邓舸先生、姚飞先生、刘小腊先生、李双友先生、赵军先
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提名白涛女士、
郑学定先生、金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已接受提名。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
会议审查,上述人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可以
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法定禁止情形,同意将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3。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全体成员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集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1、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
议案;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授权董事长决定。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2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 3: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3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条款对照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改之处以黑体字标识)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2 条:                                       第 2 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88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88 号”
号”《关于核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关于核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在深圳市 司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4403011032442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码为 91440300192278444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                                            照》。
                                                ……


第 28 条:                                      第 28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运作指引(2020 修订)》已删除
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此内容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 31 条:                                 第 31 条: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5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 40 条:                                 第 40 条:                                 依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未经中国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未经中国 告》第六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
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 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变更为本公司 规定》第六条修订。
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则应限期改正;未
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 49 条:                                 第 49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 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4.2.3
                                                                                      修订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的利益。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 50 条:                                   第 50 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方国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 51 条:                                 第 51 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 修订
担保。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公司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大会审议通过:
                                                 ……



                                                              7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86 条:                                      第 86 条: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                                 第一百零三条调整相应表述。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以上通过。                                      数通过。
           ……                                         ……


第 89 条:                                      第 89 条:                                   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修订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制。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8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07 条:                                  第 107 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 修订
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有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8)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       (8)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
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 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 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9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                                            ……


第 110 条:                                   第 110 条: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                                          ……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4)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 116 条:                                   第 116 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第 126 条:                                   第 126 条:                                   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                                          ……                                  修订)》第五条和公司实际情况修
   (21)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        (21)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 订
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体系的



                                                             10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性负责;                                        有效性负责;
   (2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2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国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监管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                                 权。
                                                         ……



第 127 条::                                   第 127 条::                                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 修订)》第五条修订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                                                 ……



第 142 条:                                     第 142 条: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修订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11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149 条:                                  第 149 条: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修订
   (1)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      (1)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
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 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交董事会审议;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
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4)检查公司财务报告;                       (4)检查公司财务报告;
   (5)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6)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7)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7)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8)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       (8)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况,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9)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的其他事项。



                                                            12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150 条:                                  第 150 条: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修订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和程序并提出意见;
   (2)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 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4)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 审核并提出建议;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 180 条:                                  第180条: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完整。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3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185 条:                                  第 185 条: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和《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业实施细则》第五条修订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2)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文化建设       ……
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1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文化建设
    ……                                     工作职责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 195 条:                                  第 195 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                                     修订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
税后利润的 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税后 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提取的具体比
利润的 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例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财政
交易的损失。                                 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风险准备



                                                           1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取任意公积金。
       ……                                         ……



第 215 条:                                     第 215 条: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修订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但应保证
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定。


第 222 条:                                     第 222 条: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修订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公司登记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15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


第 242 条:                                  第 242 条:                                 依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告》(证监会公告[2020]18 号)修
                                                                                         订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改之处以黑体字标识)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4 条:                                  第 4 条:                                    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                                       ……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方国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6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                                       ……



第 5 条:                                 第 5 条:                                   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公司
                                           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 40 条:                                 第 40 条:                                   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1/2 以上通过。                             数通过。
        ……                                       ……


第 45 条:                                 第 45 条:                                   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17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持股比例限制。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改之处以黑体字标识)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4 条:                                 第 4 条:                                     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                                          ……
   (15)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      (15)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
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
   (23)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      (23)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 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
有效性负责;                              效性负责;
   (2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2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国资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管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9
附件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改之处以黑体字标识)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2 条:                                 第 2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2020 年修订)》第四条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 5 条:                                  第 5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 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投票 (2020 年修订)》第七条修订。
明确说明。                                 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 6 条:                                  第 6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 (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 (2020 年修订)》第九条修订。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帐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帐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等内容。



第 10 条:                                 第 10 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可以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投票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代码与投票简称。


第 11 条:                                      第 11 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
    (1)买卖方向为买入。                         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由公司在召开股东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大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
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



                                                             21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
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
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
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3)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
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 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
准,不能撤单。
    (5)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
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 12 条:                                      第 12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 (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修订。



                                                             22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 15 条:                                   第 15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 (2020 年修订)》第十六条修订。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
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 统投票:
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 账户的证券公司;
对应的股份数量。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
                                             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



                                                           23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 16 条:                                    第 16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2020 年修订)》第十七条修订。
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准。
          ……                                        ……


第 17 条:                                    第 17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 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 (2020 年修订)》第十八条修订。
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 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
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



                                                             2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权。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 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
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
                                                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 18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2020 年修订)》第十九条修订。
                                                    本办法第 15 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
                                                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
                                                股份数量。



                                                              25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18 条:                                   第 19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 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2020 年修订)》第二十条修订。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                                     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


第 23 条:                                   第 24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如公司发行优先股,则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 (2020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修
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 订。
大会表决结果,并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 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26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改依据

第 24 条:                                   第 25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 (2020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修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统计并披露。                                        订。
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 27 条:                                   第 28 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 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 (2020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修
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 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 订。
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 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其余条款根据上述新增内容相应调整了序号。




                                                           27
附件 3: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张纳沙女士
    张纳沙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9 年 12 月,硕士。
张纳沙女士曾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深
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2021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纳沙女士确认,截至本公告日,张纳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2、邓舸先生
    邓舸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8 年 9 月,硕士。邓
舸先生曾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政务司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处副主任科员、
办证处主任科员、司法协助处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部公司治理监管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监管二处调研员、
并购重组委工作处处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现
任公司董事、总裁,兼任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
理事、上诉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创业板规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证券业协
会经纪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02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邓舸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邓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28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
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3、姚飞先生
    姚飞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7 年 9 月,博士,教
授级高级经济师。姚飞先生曾任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开发实业公司职员,大庆石
油管理局经济研究所助工、经济师,大庆石油管理局经济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
副主任、企业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经营管理处经济研究室负责人、股权管理科
负责人、科长、财务资产部经理助理、兼任资本运营室主任、投资管理部筹备组
副组长、资本运营部副经理、财务资产部副经理、兼任内控体系建设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并兼任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海通昆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丝路发展基金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
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投控湾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深圳投控发展合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深圳投控中证信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中国北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8 月起任公司董事。
    姚飞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姚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29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4、刘小腊先生
    刘小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70 年 1 月,博士。刘小
腊先生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同业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同业金融总部常务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佛山
分行党委书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兼任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
    刘小腊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刘小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5、李双友先生
    李双友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8 年 12 月,大学
学历,高级会计师。李双友先生曾任玉溪卷烟厂计财统计科科员,云南红塔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科科长、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现任云南合和(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企业


                                  30
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能澜沧江水电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中维资本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红塔特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双友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李双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云南合
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6、赵军先生
    赵军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8 年 12 月,硕士。
赵军先生曾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副主任;现任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养老金管理部副主任。
    赵军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赵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1、白涛女士
    白涛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5 年 3 月,博士。白


                                  31
涛女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博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会委员和北京市朝阳区第
十三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16 年 12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白涛女士确认,截至本公告日,白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
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2、郑学定先生
    郑学定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63 年 6 月,硕士。
郑学定先生曾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现任赣州龙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郑学定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郑学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
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金李先生
    金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70 年 12 月,博士。
金李先生历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员,哈佛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哈佛商学
院金融学副教授,牛津大学金融学终身教职正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
部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席
教授,兼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经济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金李先生确认,截至本公告日,金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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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和证
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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