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12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
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将坚持以优先现金
分红为原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发展战略、发展阶段、投资需求、股东利益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
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
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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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条件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
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
原则确定具体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比例
除按照下列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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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
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
超过 5,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
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五)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六)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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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
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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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拟定现金分红方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
明,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明。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应
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
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方案,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
方案,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审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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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利润分配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并根
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分配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
段的公司利润分配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独立董事应对未来三年利润分
配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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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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