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存在非公开发
行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
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
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配套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存在部分暂时
闲置配套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拟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
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
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