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0-3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其
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有效期延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延长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后延长 12 个月, 一致同意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自届满后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
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不变。
综上,本次交易、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与本次交易、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唐国庆 张红 陈国尧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