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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木林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3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 2019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的相关材料,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
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向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本次借款的利率与孙
清焕先生的融资贷款利率相同,以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为原则确定。利
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相关具

体事项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木林森股份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国尧              唐国庆            张   红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