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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木林森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唐国庆)2021-04-28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唐国庆)


    本人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公司 2020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
责和义务,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就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0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11 次会议,本人以现场方式参加了 0
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了 11 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之前,本人详细阅读会议材
料,对公司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对每一项议案是否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议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等进行认真审议,并主动与管理层沟通,获取作出准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独
立、客观、审慎地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在会议召开的过
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2020 年度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的 11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都进行了审议并投
了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本人未出席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人对公司
2020 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
项提出异议,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

    1、2020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其独立意见。

    2、2020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 年 2 月 14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年3月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司拟向控股
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及其独立意见;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19 年度绩效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7月12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其《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及其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8 月 10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 2020 年
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了
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 年 08 月 11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
提前赎回“木森转债”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
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其独立意见;对《关于延长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
人会积极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相关议案。
    本人 2020 年任职期间参加 0 次提名委员会及 0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四、现场检查情况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生产
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内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调查,与公司高管进行了交流。本人认为公司经营稳健,发展思路清晰,
内控制度完整、有效。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2、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
核,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的思想意识。
    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1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
关独立董事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__________
                                                              唐国庆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