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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坛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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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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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4,333,7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9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223,13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6.35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6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57,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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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4,333,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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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657,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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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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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高   倩



                                                              二 0 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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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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