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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3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修订如下:



                         原章程                                                    现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行股票前的普通股总数为 11950 万股,其中:                股票前的普通股总数为 11950 万股,其中:
 序   股东姓    持股数量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     序     发起人   持股数量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
 号      名     (万股)    方式                 例       号      姓名    (万股)    方式                  例
 1    王寿纯      5200      货币   2008.6.24   43.51%        1   王寿纯     5200      货币    2008.6.24   43.51%
 2    曲立荣      4800      货币   2008.6.24   40.17%        2   曲立荣     4800      货币    2008.6.24   40.17%
 3    王可功      600       货币   2010.7.22    5.02%        3   王可功     600       货币    2010.7.22    5.02%
 4    贺传虎      600       货币   2010.7.22    5.02%        4   贺传虎     600       货币    2010.7.22    5.02%
 5    赵志明      400       货币   2010.7.26    3.35%        5   赵志明     400       货币    2010.7.26    3.35%
 6     张华       350       货币   2010.7.26    2.93%        6    张华      350       货币    2010.7.26    2.93%
       合计      11950                         100.00%            合计     11950                          10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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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公司股份。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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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
             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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