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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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六条至十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与格
式要求编制,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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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作出的说明
发表意见。
第三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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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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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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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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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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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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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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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应当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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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
协议。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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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及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
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按照要求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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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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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山东证监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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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原于2015年3月发布的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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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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