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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斯顿:独立董事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1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8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
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公司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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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
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
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独立董
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
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辞职、免职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九条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当将独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至少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等文件,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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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专递加传真等形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将前三个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部和江苏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
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
举为董事。
   第十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免职,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
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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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表示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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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
董事会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依据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公司年报中须予以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利益。
    第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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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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