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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斯顿: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2021-07-24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1-094 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7 月 23 日,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埃
斯顿”)及控股子公司卡尔克鲁斯机器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loos
中国”)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进展事宜公告如
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3 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向 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392,85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具体发行价为 28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94,999,996.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5,137,664.6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779,862,331.3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5599 号)。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以及
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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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更
好的推进 Cloos 和埃斯顿的优势资源整合,新增公司控股子公司 Cloos 中国作为
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之“标
准化焊接机器人工作站产业化项目”“机器人激光焊接和激光 3D 打印研制项
目”的建设。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及 Cloos 中国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
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21 年 7 月 23 日相关
专项账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账户名称:卡尔克鲁斯机器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2030122000546048
    银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 109 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机器人激光焊接和激光 3D 打印研制项目
    2、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账户名称:卡尔克鲁斯机器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3130078801200001199
    银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 678 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标准化焊接机器人工作站产业化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与 Cloos 中国,“乙方”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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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
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欢、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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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卡尔克鲁斯机器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卡尔克鲁斯机器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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