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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乐
平市应急管理局的(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文件,文件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新聘任的公司总经理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第二条“提高从
业人员准入门槛”的“自 2020 年 5 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
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关于主要负责人专业学历要求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 项问题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
予以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德镇市应急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
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收到以上文件后,已向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
请撤销(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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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认为,(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存在法规适用
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等情况,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入职”的情形是指新员工加入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劳动者入职时间应以用人单
位用工之日为准。曾道龙先生早于 2016 年 12 月入职公司,且其在聘任为公司总
经理以前,已持续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经理一职,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长达五年,其系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之一,不应适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针对 2020 年 5 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
    2020 年 4 月印发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2020 年 5 月后新入职
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
及以上职称”,该要求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
规定,不适用于 2020 年 5 月前已进入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业、已入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
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法律意义上的入职时间应为用人单
位用工之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
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
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证据。
    根据公司与曾道龙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各
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副总经理聘用文件》等,曾道龙先生早于
2016 年 12 月入职公司,2016 年至 2021 年 4 月期间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化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1 年 5 月,曾道龙先生由副总经理转为总经理。
    据此,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进入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业,并入职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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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多年,系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之一,不属于 2020 年 5 月后新入职的主要
负责人,不应适用 2020 年 4 月印发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 2020 年 5 月后
新入职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
    二、曾道龙先生担任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20 余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
验丰富,经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书》《江西省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曾主要负责多项化工项目建设并
取得 3 项化工国家发明专利,参与起草我国《过氧碳酸钠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
《工业无磷过氧碳酸钠》等行业规范和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具备危险化学企业负责人的
任职资格,符合曾道龙先生入职我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
    曾道龙先生入职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曾道龙先生担任化工企业管理和主要负责人 20 余年,化工生产管理经验丰富,
具备与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曾道龙先生
1991 年毕业于抚州师专政教系,大专学历,在 2005 年担任公司董事以前已从事化
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 年,曾道龙先 1991 年至 1994 年期间在江西电化厂学校任
教;1994 年至 2003 年期间,任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厂办副主任、供
销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2003 年至 2004 年期间,任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助理;2004 年至 2010 年期间,任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此外,在从事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任职主要负责人期间,曾道龙先
生先后负责多项化工项目建设并取得 3 项化工国家发明专利,参与起草了我国《过
氧碳酸钠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工业无磷过氧碳酸钠》行业规范和标准,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
格证书》,并取得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
    据此,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经考核取得
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书》《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具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符合入职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具备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格
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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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整改完毕,不符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
员可在 2022 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的相关规定。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 2020 年 5 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应具备
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新要
求的同时,亦明确了“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可在 2022 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据此,曾道龙先生具备丰富的化工生产管理实践经验,作为公司已有的主要
负责人之一,根据上述行动计划的规定,其可在 2022 年底前通过学历培训等方式
来取得相应的化工类学历证书或职称,(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
改指令书》责令我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整改完毕,不符合《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在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之前已持续担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达五年,系公司原主要负
责人之一,且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主要负责人任职的要求,
符合入职我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 2020
年 5 月后新入职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据此,公司认为,(乐)应急
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法规适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恳请景
德镇市应急管理局撤销(乐)应急责改[2021]1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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