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资产损失及坏账核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 本次核销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核销 损失。 杨光亮: 周洁敏: 吉 利: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