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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第二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五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工。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因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百   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零七条   ......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