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第二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五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工。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因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百 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零七条 ......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