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国光
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景宏化工有限公司、刘景清和管晓云签订关于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2019)023-01 号《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2018 年度江苏景宏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水平,触发了原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
条款。江苏景宏化工有限公司及刘景清和管晓云同意以零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景宏生
物股权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的
约定,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与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
杨光亮: 周洁敏:
吉 利:____________ 刘云平: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