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26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
评价和服务功能。同时,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计委员会可授权公司副总
经理及以上领导主管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公司管理层系统的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信息。其目标包
括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决议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审计监察部(以下简
称“审计部”)为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
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
撤换。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下属单
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审
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的发挥审计职能。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
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
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
不受干扰和限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
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
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
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
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国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六)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九)至少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不
受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是:
(一)充分知情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调
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包括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和其
它资料);有权调查内部审计所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相
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
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阻
挠其检查。
(三)独立报告权,即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每一审计事项涉及
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审计结
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
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对酿成恶劣后
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
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
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日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
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
上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
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
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
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
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
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
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
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就审
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内部审计人员
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应查明后是否采纳而作必要的修改或维
持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经授权的主管领导审阅,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经
授权的主管领导签发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
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管理
层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公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
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
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
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
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
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依据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依据(即审计评价标准)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标准包括内部管理标准、现场操作标准和纪律标准。内部管
理标准体现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现场操作标准体现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纪律标准体现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公司及下属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
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属单位及个人,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