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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5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为确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指标设定既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又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
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周洁敏:                      吉   利:



刘云平:                      李天民: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