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
1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家里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符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符
合相关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22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8.3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在保证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积极寻求探索更为丰富
盈利与投资模式,有利于提升闲置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
2、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3、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安排符
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周洁敏: 吉 利:
刘云平: 李天民: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