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号
债券代码:128123 债券简称:国光转债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确定以 2021 年 3 月 22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8.3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
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0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内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8.37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30,884,770.00 股的 1.2726%,无预留权益。截止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 1,866,875
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
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3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审核情况说明》。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公
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对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前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3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公告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
参数无需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548.373 万股
3、授予价格:5.54 元/股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08 人,包括在任的公司
(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
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姓名 职务
号 数量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万股) (%) (%)
1 何 颉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15.43 2.8138 0.0358
2 何 鹏 董事、副总裁 14.04 2.5603 0.0326
3 吴攀道 副总裁 10.05 1.8327 0.0233
4 庄万福 财务总监 9.99 1.8217 0.0232
5 陈 曦 董事 8.15 1.4862 0.0189
6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03人) 490.713 89.4853 1.1388
合计(208人) 548.373 100.00% 1.272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
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
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股票数量(万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万元)
548.373 3,493.14 1,528.25 1,251.71 596.74 116.44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
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本计划作为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建设的重要举
措,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有利于提升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六、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及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及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售比例
以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 基 数 计 算 , 2021 年 的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 30%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7%
以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 基 数 计 算 , 2022 年 的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 30%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7%
以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 基 数 计 算 , 2023 年 的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 40%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0%
限售期满,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获受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没有出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的说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
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的说
明;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