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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30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罢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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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