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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30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

成的误导,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
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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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一对一

沟通、电话咨询、路演、深交所互动易、现场参观、媒体采访和报道等。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公司概况、新闻发布、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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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

接待等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前,投资者应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故
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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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前,对来访人

员进行预约登记,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来访接待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并

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来访者均须核实其身份并签署承诺书。并对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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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