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国
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公司”)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
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国光股份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国光股份内控相关制度、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
等沟通、查阅公司会计师的专项报告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国光股份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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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专(2021)
第 024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国光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
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安全与完整提
供了切实保障,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光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国光股份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国光股
份董事会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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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志明 薛 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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