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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7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
中的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
条件中的任一情形。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考核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深化激励对象与公司共同长
期发展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的 1,129,433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见

     公司对 90 名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737,442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周洁敏                               吉   利



     刘云平                               李天民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