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7-07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号
债券代码:128123 债券简称:国光转债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129,433.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58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
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18 年 5 月 22 日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9.03 元/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工作,共计向 9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51.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6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19 年 7 月 11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届
满,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2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4,524 股,回购注销 432,638 股,回购价格由 19.03 元/股调整为 6.3548 元/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工作。
2020 年 7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0 年 7 月 31 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届
满,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5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2,706 股,回购注销 364,693 股,回购价格由 19.03 元/股调整为 5.4704 元/
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工作。
前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 日、2018 年 5 月 23 日、2018 年 6 月
27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2019 年 6 月 21 日、2019 年 7 月 12 日、2019 年 8 月 16
日和 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8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17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排 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40%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的条件
限售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激励对象对该情形的发生不负有个人
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
核,根据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来确
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考核要求
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
考核指标 考核年度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设定目标值 20% 45% 75%
营业收入增长率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70%时 M=0
当70%≤A<100%时 M=A
当A≥100%时 M=100%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为零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
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5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日
期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届满。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前述解除限售的条件中的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前述解除限售的条件中的任一情形。
(3)公司 2020 年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
例为 76.44%,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为 76.44%。
(4)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情况为:
①36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②36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80%;
③0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50%;
④11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0%。
(5)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将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9,433.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588%。具体如下(单位:股):
截止本次解 继续
本次可解 回购注
序 除限售前的 锁定
姓名 职务 除限售的 销的数
号 限制性股票 的数
数量 量
数量 量
1 何 鹏 董事、副总裁 83,264 63,649 19,615 0
董事、董事会秘书、
2 何 颉 81,926 62,626 19,300 0
副总裁
3 陈 曦 董事 32,663 19,975 12,688 0
4 吴攀道 副总裁 70,413 53,825 16,588 0
5 庄万福 财务总监 68,539 52,393 16,146 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7
6 1,280,547 876,965 403,582 0 6
人)
7 个人层面考核不合格(11人) 148,724 0 148,724 0 7
8 离职人员(7人) 100,799 0 100,799 0 8
合计(90人) 1,866,875 1,129,433 737,442 0
(二)其他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的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独
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发表了意见,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