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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
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度为 10,000 万元。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没有前期
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为国光农资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
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国光农
资、四川国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成都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1 亿元提供担保。2021 年 5 月 14 日公
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补充协议,将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蓉(额保)2009 第 A7519 号)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上述合同到期后,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为 7,000 万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
担保金额为 500 万元。担保债务未逾期。
    我们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




    花荣军:                            林晓安:



    何   云:____________               毕   超: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