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4-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国
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公司”)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国光股份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国光股份内控相关制度、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
等沟通、查阅公司会计师的专项报告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国光股份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与结论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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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为:四川国光农
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智农
业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浩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
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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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中对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
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分类 项目 缺陷影响
错报金额≥净利润5%,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
净利润潜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陷:
在错报
万元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5%, 2、公司对已经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
资产总额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以对错报进行更正;
重 大 潜在错报
500万元 3、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
缺陷
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 该错报;
营业收入
5%,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
潜在错报
民币500万元 控制的监督无效;
5、前期的重大缺陷未加以改正。
净利润潜 净利润3%≤错报金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
在错报 净利润5% 陷: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3%≤错报金额 1、未按照公认的《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
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5% 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
3、对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缺陷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3%≤错报金额
的补偿性控制;
潜在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5%
4、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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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潜
错报金额<净利润3%
在错报
一般 资 产 总 额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它财务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
缺陷 潜在错报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3%
潜在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分类 项目 缺陷影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1、缺乏决策程序;
2、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公司或主要领导严重违法、违纪被处以重罚或承
重 大 直接造成 ≥净利润总额
担刑事责任;
缺陷 财产损失 5%
4、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控制制度缺失或制度体系失效,给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6、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或主要领导违规并被处罚;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较大损失;
重 要 直接造成 净利润 3%≤损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缺陷 财产损失 失<净利润 5%
4、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导致局部性
管理失效;
5、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10 万元(含 10
一 般 直接造成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损失;
万元)≤损失<
缺陷 财产损失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净利润 3%
4、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持续改善空间;
5、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制定《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方案》,开展内控运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审计监察部执行内控独立评价测试,
并依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内控缺陷进行层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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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
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安全与完整提
供了切实保障,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光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国光股份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国光股
份董事会出具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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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志明 薛 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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