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4-27
国都证券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国
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都证券作为国光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对国光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国都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三)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四)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胡志明、薛虎
(六)项目联系人 胡志明
(七)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八)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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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 002749.SZ
(三)注册资本 43,563.4029万元(注)
(四)注册地址 简阳市平泉镇
(五)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899号
(六)法定代表人 颜亚奇
(七)实际控制人 颜昌绪
(八)联系人 何颉
(九)联系电话 028-66848862
(十)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7月27日
(十二)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8月19日
(十三)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四)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4月15日
(十五)其他 无
注: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国光股份总股本为 435,635,614 股,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表中注册资本为国光股份最新营业执照上记载的金额。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国光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都证券作为国光股份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对国光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国
光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国光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光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国光股份规范运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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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国光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国光股份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国光股份
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国光股份是否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光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对发行人或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自律处分的情形,亦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
人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光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国光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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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都证券对国光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内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
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都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国光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光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累计转股 3,222 股,转股事项尚
未完成。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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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翁振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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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志明 薛 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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