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29,3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
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花荣军: 林晓安:
何 云:____________ 毕 超: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