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对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
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
四川国光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园林”)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
保。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报告期内
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270.2 万元,没有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
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为国光农资、国光园林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国光
农资、国光园林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1 亿元提供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与兴业银行成
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光农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 7,000 万元,
保证期间为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类
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721 万元。担保债务
未逾期。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国光园林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 7,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49.20 万元。担保债务未逾期。
上述担保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知悉
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
花荣军: 林晓安:
何 云:____________ 毕 超: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