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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04-1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以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
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副总裁及以上领导主管内
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即公司审计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全公司及所
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统领审计计划、调配审计人员和共享审计成果等途径,
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审计部为专职的内
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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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
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
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从事其
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
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
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
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
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
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保护,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内部审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方案;
    (二)审批内部审计管理基本制度;
    (三)审批重要内部审计报告;
    (四)审批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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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实施一次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六)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想起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七)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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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所属企业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
    (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法律或公司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
不受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是:
   (一)充分知情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调
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包括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和其
它资料);有权调查内部审计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相
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
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各种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
不得阻挠其检查。
   (三)独立报告权,即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每一审计事项涉及
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审计结
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
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对酿成恶劣后
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
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审计项目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结合具体
情况,由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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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制。
   (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
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出,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
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和合
法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
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
项做出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
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
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
正、客观。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
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
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做到客观、完整、清晰,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征求意见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
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就审计报告
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异议。
   (八)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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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审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领导审定的审计结论,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送
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
果经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九)审计整改
   1、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报告有关的处理意见
和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按照规定时间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回复
报告》。《审计整改回复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
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
施、整改时限和整改相关证据材料等。
    3、公司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成果得到充
分运用。
    4、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重
要依据。
   (十)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
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由审计项目组负责立卷归档。归
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准确反映审计事项的
真实内容和历史全过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机构或人员,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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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不提供、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发生变化,导致与
本制度冲突的,以变化后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