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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3-04-1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
用效益,明确权责关系,防范舞弊风险,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依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
资产》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并且满
足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岗位分离;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与记账岗位分离;
    (四)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与记账岗位分离。
    第五条 公司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负责根据各固定资产需求部门的申请组织采购;负责供应商的
选择、评价、维护;负责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的拟定和完善。
    (二)固定资产需求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固定资产采
购申请;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日常管理。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由行政管理部部统一
归口管理;机器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设备由 IT 部统一归口管理,
未单独成立 IT 部门的,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设备由实际使用部门管
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归口管理职能,审慎评估固定资产采购和处置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时提出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不断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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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效益。
    (四)财务部:负责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负责
编制盘点计划,组织固定资产全面盘点;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减值测试。
       第六条 公司购买、处置、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购买固定资产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经营层按职责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
       (二)处置固定资产
    1、出售固定资产
    (1)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金额小于 3 万。
    (2)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总裁进行审批。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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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②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的。
    2、报废固定资产
    (1)分管领导进行审批:金额小于 3 万。
    (2)总裁进行审批: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且报废金额不超过总资产 30%。
    (3)董事会审议:报废金额超过总资产 30%。
       (三)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1、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金额小于 3 万。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由总裁进行审批。
    (1)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
    (2)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以下(含 10%)
或不超过一百万元。
    3、董事会进行审议。
    金额大于等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超过一百万
元。
       第七条 各子(孙)公司购买、出售、处置、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还应当
符合其自身公司章程约定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
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投
资时各方议定的价格确定,议定价格不公允的除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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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
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
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原则上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
旧,从下一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一月开
始停止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
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
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规定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 年           5%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年          5%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5 年           5%
  其他固定资产            年限平均法           3年             5%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每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
操作规程使用,做好日常保养与维护,形成完整准确的保养维护记录,以延长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成本,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
资产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编码、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数量、购买日期、生
产厂商、购买金额、资产状态、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必要信息。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财务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存在闲置的,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由
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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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减值原因、预计减值金
额和处理建议,财务部依据该报告计提资产减值。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则上不用于抵押、质押。确有必要用于抵押和质押
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
产使用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并做好专门的信息登记,以便于在业务完结时及
时解除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状态。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确保固
定资产实物与其登记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财务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
全面盘点,由财务部编制盘点计划、发布盘点通知以及安排相关盘点工作,以便了
解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状态,核实有无资产人为损毁、丢失或者未入账资产,确
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盘点过程中发现资产毁损、盘盈、盘亏等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形成书面报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公司损失的大小追究其责任。财务部
依据经审批的盘点报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终止确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报废:
    (一)超出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
值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淘汰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要求,且无出售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是否符合报
废条件做必要的分析鉴定,行政管理部编制报废、处置方案(若处置的固定资产涉
及权属变更,行政管理部需配合购买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的权限标准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价值较低的固定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
部门可提出出售建议,经授权机关或个人批准后执行。出售固定资产应多方比价,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固定资产利益。
    第二十三条 当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财务部应当终止确认该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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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
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兼任
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出售、报废、抵押等行为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重点
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本制度、公司章程和经营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越权办理的行
为。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信息登
记、盘点等相关工作是否执行到位,资产状态是否完好,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
资产闲置或毁损而长期不处理的现象。
    (四)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是
否正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是否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迹象而不计
提资产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薄
弱环节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和完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