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1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共
一名。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因故离职,补选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 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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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提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收集或组织有关人员拟订。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同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同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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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三日以前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材
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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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是否具有表决权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受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章 监事会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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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像、录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记载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录像资料、表决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