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4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
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是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情况以及阿斯特科技的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定。本次放
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阿斯特科技的权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
持有深圳市阿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仍保持对深圳市阿斯特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斯特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7%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微芳 陈 工 刘双明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