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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昇兴股份: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9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林永贤、林永保、
黄冀湘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
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0〕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
体内容
“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
    经查,我局发现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股份或公司)存在如
下问题:
    2019 年 5 月 28 日,昇兴股份披露收购太平洋制罐(漳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漳州太平洋)等 2 家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昇兴控股)通过新设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制罐(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平洋集团)收购太平洋制罐(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太平洋)等
4 家公司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9 日,沈阳太平洋完成投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19 年 9
月 26 日,昇兴股份收购漳州太平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公告。昇兴股份及
控股股东开展上述收购事项前,漳州太平洋对沈阳太平洋存在其他应收款,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74 亿元。上述收购完成后,漳州太
平洋成为昇兴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太平洋成为昇兴控股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
司,漳州太平洋对沈阳太平洋的其他应收款往来款实际构成昇兴股份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昇兴股份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9 年年报审计期间昇兴股份
自查发现了上述因并购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进
行了披露。昇兴股份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披露,截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沈阳太平
洋已清偿上述全部欠款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昇兴股份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
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
条的规定。
    林永贤作为昇兴股份董事长兼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林永保作为昇兴股份总
经理,黄冀湘作为昇兴股份财务总监,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
定,林永贤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林永保、黄冀湘为上述违规行为的相
关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于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
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
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福建证监局《关于对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6 号)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