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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昇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0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在 2021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
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规模效应和协同
效应,促进公司发展,并且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首先参考市场价格来
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
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预计与太平洋制
罐(福州)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公
司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设备及工程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太平洋制罐(福州)集团有限
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 3 家太平洋制罐公司(包括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太
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太平洋制罐(肇庆)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业
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和关联方的协同效应,该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参考市场公允
价格,公平、合理地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
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
我们对《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设备及工程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陈工                    刘双明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