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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昇兴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5-11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
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期货,目的是借
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
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
易;
       4.2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和原材料;
       4.3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
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4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4.5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
       4.6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可行性报告、相关机构职责、年度
套期保值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集团总裁组建期货保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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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委员会主席为集团总裁,成员包括集团财务总监、集团业
务副总裁、集团风险管理部部长、事业部总经理。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
“执行小组”),由集团分管副总裁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相关事业部总经理、营销部总监、
采购部总监、财务部总监。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8.1 负责审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8.2 负责套期保值相关资金的筹措与安排;
     8.3 负责定期监督执行小组的日常执行情况,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控,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操作是否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规范、
套期保值额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9.1 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
交易策略方案;
     9.2 负责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当年度内月度大宗原料使用量、建议
套期保值数量、建议套期保值目标价格、对应套期保值保证金金额;
     9.3 负责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根据具体市场情况,下达套期保值指令;
     9.4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
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9.5 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
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9.6 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9.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
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关人员须遵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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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名单需备案至风险管理部,并由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部长负责监督。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5.1 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15.2 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
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7.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
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17.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
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
     18.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8.1.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执行小组组
长;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
证金等风险事件,执行小组组长应立即向委员会主席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
保证金追加额度,由相关事业部提出,业务副总裁审核,经委员会主席审批,报集团财务总
监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8.1.2 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
向委员会主席报告:
     (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8.2 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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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1 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18.2.2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期货操作员出现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
报告执行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
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
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操作员定期向执行小组组长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
况。
       第二十三条 执行小组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
向委员会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
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事业部采购部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计划对应的现货采购订单
实际执行情况及采购成本,以便委员会评估分析套期保值业务与现货采购业务之间的需求匹
配度,以及盈亏平衡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
文件、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本制度经集团总裁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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