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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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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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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

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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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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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

示或函告。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

泄露该信息,同时填写承诺书,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

员,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上述第七条所指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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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要求

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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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比例送转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合计为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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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

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

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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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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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

罚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

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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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

        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要求内容进行登

        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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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

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

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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