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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公司现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                                          公司”)。
    公司由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公司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设立,在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
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91140800719861645D。                                   公司由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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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在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719861645D。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共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共
赢发展。                                            赢发展。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
                                                    股东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跌幅累计达到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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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采取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
                                                  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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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
                                                  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
                                                  和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依
                                                  法保障股东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
                                                  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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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决策程序,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责任。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应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
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结。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益,不得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回复原        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
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        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
规章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对公司违法行为负
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资产用
                                                  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对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
                                                  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
                                                  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稳定经营。出

                                              5
                                                    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决议;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

                                                6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变更的,或一旦出现延期或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职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职务。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7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董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不受损害。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8
专业人士。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经理的工作;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
                                                    理等行使。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9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
会议记录上签名。                                    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限不少于 10 年。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负责。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
                                                    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披
                                                      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应当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11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信息披露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
                           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
                           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
                           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
                           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12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
     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
     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
     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
     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
     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
     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
     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
     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
     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
     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
     约、生态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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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提
                                      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
                                      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改和完善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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