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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4-2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内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
当回避;                                              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
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1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六)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八)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
                                                   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九)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
                                                   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时披露。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会审议。                                           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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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
    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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