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04-26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
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
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不得取消。确需变更的,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并说明原因。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