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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

是拟订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

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

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

力资源部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

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