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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

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有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

决。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

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重大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

    (四)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