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2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律意见书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6.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7.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8.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9.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告》; 10.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11.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12.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13.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4 法律意见书 14.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 50 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等项目的公告》; 15.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16. 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1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资料; 19.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2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5 法律意见书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山西省稷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先生主 持。 6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7 日(星 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 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 229,678,1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756%。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 表公司 股份数 202,786,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128%。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7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26,892,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28%。前述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734,32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2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723,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235%;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 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 由股东代表刘东果及刘东玉、监事陈玉杰、监事毛肖佳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9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0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 法律意见书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3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与本议案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14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5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 1.5 万吨/年酚醛树脂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 2×10 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16 法律意见书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8、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 50 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19、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04,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 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7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8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9,667,4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3%;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2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77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1 审议通过《选举苗茂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02,786,02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723,523 股。 21.02 审议通过《选举杨庆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02,786,02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723,523 股。 19 法律意见书 21.03 审议通过《选举匡双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02,786,02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723,523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20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鹏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谈 俊 张晓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