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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07-23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接到

持有本公司股份 26,88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16%)的股东深圳市东方

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函》。计划在本次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预披

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数的 2.16%(即不超过 8,110,000 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1%(即不超过

3,754,418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2%(即不超过 7,508,837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 26,88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1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

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的公司股份及分红送转。

    3、减持数量及比例: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2.16%(即不超过 8,110,000

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1%(即不超过 3,754,418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2%(即不超过

7,508,837 股)。若此期间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等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之后六个月内进行减持;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之后六个月内进行减持。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2016年7月19日,东方富海与原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之间的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过户手续正式完成,承诺: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6】1号”的规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富海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及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东方富海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

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

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东方富海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东方富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函》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